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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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04號聲請人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非訟代理人 黃忠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飛淇 、曼哈頓不動產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詹秉閎 、 葉素貞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二、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區○○段○○段613、
614、616、618、620地號、1452建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