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泗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2,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