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簡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何萬寶
被上訴人  王淑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王淑珍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9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