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97號上訴人即原告 成奕璇 訴訟代理人 任修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施忠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