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8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榮德裕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125,750元,應徵上訴判費為新台幣1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