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78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敏
吳祥福 被上訴人即被告洪崑興
洪于淑上開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48,046元(211,850×【10+1】×1/2+124,685+58,186=1,348,046),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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