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 吳忠侑 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張簡欣柔 侯曉嵐 被告 林東泰
林英林言修 (原名 林榮源林奇 (原名 林榮利李素嬌 吳建宗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吳林美絨
吳致怡 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美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四項「本件得心證之理由」(三)2.第八行「吳建宗、吳致怡為兄妹關係」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建宗、吳致怡為姊弟關係」;第二十三行「原告、李素嬌、盧美足之應有部分予以分割單獨持有外,吳建宗、吳致怡就其分得...」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建宗、李素嬌、盧美足之應有部分予以分割單獨持有外,原告、吳致怡就其分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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