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勉幸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書 記 官高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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