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勉幸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書 記 官高永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二二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勉幸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書 記 官高永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