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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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獎懲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91號原告 賈鈺敏 被告臺中市私立嶺東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周錦貞 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獎懲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民國109年9月26日(109)嶺東獎懲字第109101號通知書所為記大過乙次處分無效或不存在,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訴訟,惟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尚屬不能核定,揆諸上開說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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