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子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4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子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子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另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1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中簡字第29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所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附表:受刑人葉子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1年9月29日111年9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02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號(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973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97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30日112年2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2973號112年度中簡字第297號確定日期112年2月7日112年3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66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9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