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林曉成 被告 楊志勇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交易字第3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上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惟原告於刑事訴訟審理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處理(見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25號卷第14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申惟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