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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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慶賢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貳只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慶賢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266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手指虎2只,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12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66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之手指虎2只,經送鑑驗結果,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制之刀械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5月7日桃警保字第1100033718號函暨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相片附卷為憑,足認上開手指虎2只確皆係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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