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福宇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然該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陳鴻儀 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調偵字第1849號被告任福宇男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0號之19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任福宇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1日凌晨1時許,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二手交流留言區以臉書帳號EthanRen標註陳鴻儀,對其辱稱「其實你這種屁孩就算畢業也是匪類、嘴砲也只有你這俗辣仔才辦得到,你真的很廢不知道該怎麼說你,我看看怎樣的父母帶出雜種」等語,以此方式侮辱陳鴻儀,影響其名譽。
二、案經陳鴻儀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任福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坦承以臉書帳號EthanRen張貼「其實你這種屁孩就算畢業也是匪類、嘴砲也只有你這俗辣仔才辦得到,你真的很廢不知道該怎麼說你,我看看怎樣的父母帶出雜種」等語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陳鴻儀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臉書貼文截圖1份。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檢察官王文咨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周佳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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