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小字第32號
原 告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戴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
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12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