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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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六八號
上訴人甲○○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六八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甲○○部分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乙○○部分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甲○○部分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乙○○部分為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柒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詹文馨
法官汪漢卿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