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三七號
原告丁○○
丙○○右原告與被告甲○○○、乙○○、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共計新台幣壹萬叁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