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三七一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雷淑雯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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