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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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九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