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一六號
上訴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中美霓虹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訴字第二九一六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伍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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