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1次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前科,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又再違犯本件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犯行,素行顯然不良,及其無視法院核發保護令之裁定,而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漠視法紀,並審酌其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簡易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附錄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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