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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