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倫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倫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受刑人葉倫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
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且均得易服勞役(各該確定判決宣告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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