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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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九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居住高雄市○鎮區○○路○○號,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與被告結婚,被告於同年四月二十三日到台灣與被告同居,嗣於同年八月二十六日離開台灣未歸,原告雖於九十一年間在桃園縣中壢市租屋做生意,但嗣後又遷回原住所居住,是應認原告遷居桃園縣中壢市,僅係因生意而選定居所,非有廢止住所而設定新住所於桃園縣中壢市之意,準此,應認兩造之住所仍在高雄市○鎮區○○路○○號,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