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緝字第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立虹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緝字第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立虹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