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955號
原   告  林玉金
訴訟代理人  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大強 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
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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