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小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75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蔣文敏
被   告  黃威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零四計算
之利息,上開利息總金額以新臺幣參仟玖佰伍拾肆元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連歆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