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14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雲中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秀麗 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6年度橋簡字第1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9,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2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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