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83號
原 告 謝不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 律師
被 告 梁子路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柒仟捌佰
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