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40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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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40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北小
字第408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玖萬零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
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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