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巧玲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1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17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借
據、簡易通信貸款帳務明細、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申請書
、帳務明細、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
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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