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56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賴武志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羅元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