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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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2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富員 發支付命令
  (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15號),惟被告楊富員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
  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31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1,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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