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95年度訴字第3302號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亦據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6年10月2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10月9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起訴狀、本院收狀戳文附卷可稽,是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