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和解筆錄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就本院96年易字第1614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下午6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二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劉景宜書記官謝秀青通譯鄭雪妙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
丙○○和解成立內容:
一、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二人損害賠償案件,雙方同意與被告乙○○另案告訴原告及 呂美玉 妨害名譽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兩案原告均拋棄對於被告之民事請求權,雙方互不請求賠償,被告乙○○並出具撤回告訴狀及民事撤回狀,撤回上開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及附帶民事訴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對於被告二人本院96年易字第1614號刑事案件之刑責部分,並不再追究。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謝秀青法官劉景宜上列筆錄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