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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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1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因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另涉犯搶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已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入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執寅字第一0七0四執行指揮書一件在卷可稽,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上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