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陰鳳英 被告 陳采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5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
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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