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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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自字第6號自訴人 林志強 被告 蘇俊憲
陳明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起訴程式。
二、查自訴人林志強提起本件自訴並無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有自訴人所提之刑事自訴狀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1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陳欽賢
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