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756號
原 告 台灣資訊微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虹揚綜合科技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0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