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07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0752號原 告 彭耀華 (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被 告 甲○○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