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0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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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0752號
原   告  彭耀華 (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甲○○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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