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簡字第754號
原   告 威爾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
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207,99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10元,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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