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叁包(毛重共計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不起訴處分,然查該案中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下稱安非他命)3包(毛重總計1公克),係查獲之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結晶狀物品3包(毛重共計1公克),業據被告於警訊時坦承係毒品安非他命,且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臺灣檢驗尖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有該公司所出具之檢驗報告在卷可按,足認前開扣案物品確為安非他命屬實。又安非他命係屬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之規定,禁止非法持有,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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