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偽造文書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執行在案,現假釋中。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馬蕙梅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假釋中視│有期徒刑8年│││為已減為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89年11月初至89年11月23日│90年1月24日│├───┬────┼─────────────┼─────────────┤│偵查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89年度偵字第26541號│90年度偵緝字第100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91年度上訴字第1356號│92年度上更㈠字第84號││├────┼─────────────┼─────────────┤││判決日期│91年10月9日│92年6月11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判│案號│92年度台上字第1140號│92年度上更㈠字第84號││決├────┼─────────────┼─────────────┤││確定日期│92年3月13日│92年7月14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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