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甲○○被告丙○○
萬泰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四十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許宗和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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