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王志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99年9月17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0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志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9年度審訴字第891號、99年度審訴字第1984號判刑確定,並由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9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3274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月16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
101年1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