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28號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楊建庭 (楊桂樹之承受訴訟人)
楊燕妮 (楊桂樹之承受訴訟人)
楊忻玗 (楊桂樹之承受訴訟人)
楊鈴卿 (楊桂樹之承受訴訟人)
楊鈴靜 (楊桂樹之承受訴訟人)
楊鈴媛 (楊桂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 楊陳秀玉 、楊建庭、楊燕妮、楊忻玗、楊鈴卿、楊鈴靜、楊鈴媛為被告楊桂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桂樹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3月11日死亡,楊陳秀玉、楊建庭、楊燕妮、楊忻玗、楊鈴卿、楊鈴靜、楊鈴媛為其全體繼承人,有卷附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可參,爰依職權裁定由楊陳秀玉、楊建庭、楊燕妮、楊忻玗、楊鈴卿、楊鈴靜、楊鈴媛承受楊桂樹之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