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8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8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貳萬陸仟柒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給付上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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