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恆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附表┌─────────┬────────┬────────┬────────┬────────┐│編號│01│02│03│0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12月28日│96年12月28日│97年1月15日│97年1月15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82號、第100│字第482號、第100│字第482號、第100│字第482號、第100│││1號│1號│1號│1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第1426號│第1426號│第1426號│第14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97年4月30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第1426號│第1426號│第1426號│第1426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備註│編號一至編號四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05│06│07│08│├─────────┼────────┼────────┼────────┼────────┤│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年2月25日│97年2月25日│97年3月17日│97年3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449號│字第2449號│字第764號、第960│字第764號、第960│││││號│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第1816號│第1816號│第3232號│第323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21日│97年5月21日│97年8月12日│97年8月12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第1816號│第1816號│第3232號│第3232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6月30日│97年6月30日│97年9月1日│97年8月12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備註│編號五至編號六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編號七至編號八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16號判決,定│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7號,定應執行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2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