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79號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被告 陳瑞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回復原狀之訴,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於民國106年1月16日105年度訴字第257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161,22,
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可佐,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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