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220號原告 張清松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被告 吳正敏
吳正忠吳明珠吳炎紅 吳福彭 吳燕妹 吳陳隱吳富 吳進益 吳振發吳金枝 鄭德陽 鄭又郡 鄭碧齡 鄭麗齡 許美英 許議文 許鶴馨 黃禹翔 黃瑀晨 兼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慶吉 被告 許逢麒
許逢陽 許逢龍 許逢聖 許逢庭 彭茂榮 彭茂庭 彭茂松 趙彭昭 彭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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