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220號原告 張清松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被告 吳正敏
吳正忠 黃 吳明珠 莊 吳炎紅 吳福彭 吳燕妹 吳陳隱 葉 吳富 吳進益 吳振發 王 吳金枝 鄭德陽 鄭又郡 鄭碧齡 鄭麗齡 許美英 許議文 許鶴馨 黃禹翔 黃瑀晨 兼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慶吉 被告 許逢麒
許逢陽 許逢龍 許逢聖 許逢庭 彭茂榮 彭茂庭 彭茂松 趙彭昭 彭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