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宏蓉 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曾盈靜附件:
一、債務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請提出債務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例如:機車加油與保養收據、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收據、健保費收據等)及每月扶養未成年子女 陳芷淇 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五、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賃於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六、債務人自陳現受雇於冠均企業有限公司,惟本院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顯示該公司現已解散,請重新說明債務人現受雇於何人?又債務人自民國98年4月29日起迄今加入南縣區漁會,由該漁會為債務人投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然債務人自陳現擔任包裝臨時工,每月薪資約16,000元,請說明債務人工作收入情形?及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否則難以認定債務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七、依債務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各筆金額加總為360,364元,非如債務人聲請狀所載之360,362元。請重新確認,並提出更新之債權人清冊。